在推动已运营项目平稳运行方面,《指导意见》聚焦“平稳运行、提质增效”,从四方面强化治理。
一是依法履约按效付费,地方政府对已运营项目要按条约依法履约,将政府支出责任按划定纳入预算治理。要按绩效结果实时付费,不得以拖延竣工验收时间、延迟绩效评价等方法拖欠付费。经认定涉及拖欠企颐魅账款的,要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实时妥善解决。社会资本方要按条约约定提供切合相关质量和标准要求的公共效劳。
二是增强运营监管,行业主管部分要落实落细监管责任,指导项目实施机构严格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,增强结果应用并与政府付费挂钩,结合绩效评价情况适时开展中期评估,激励社会资本方提升公共效劳供应质量和效率。对收费项目,要增强收入治理,探索挖掘收入潜力,实现项目可连续运营;对应收费暂未收费的项目,地方政府可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履行须要程序后实施收费。
三是推动降本增效,勉励政府方、社会资本方、金融机构平等协商、互惠让利:社会资本方可通过立异运营模式、引入先进技术压减本钱,盘活闲置资产提升收益;金融机构可通过调解还款计划、降息、展期等方法优化融资结构;政府方可合理调解项目投资回报率、资金折现率,适当延长相助期限,平滑财务支出。
四是规范项目移交,行业主管部分与实施机构需按划定验收项目,对切合标准的实时接管并做好资产评估,相助期满后项目不再作为PPP存量项目治理;对不切合标准的,要求社会资本方限期整改。